欧盟为了促进内部市场的统一,消除贸易技术壁垒,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出台了许多新政策,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由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批准的《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》。技术协调新方法和全球方法基本实现了“一个标准(欧洲协调标准)、一次评定(模式和制造商自我声明为基础的法规符合性评定方法)、一个标志(CE标志)、市场通行”的目标。“CE”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,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。凡是贴有“CE”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,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,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。
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形式有条例、指令、决定、建议和意见等。
条例(Regulations):《欧洲共同体条约》第189条第2款规定,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,具有统一的约束力,并在所有成员国中直接适用。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,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,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。
指令(Directives)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,实施方法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,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,使其变成本国的法律。例如新方法指令中的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等。
决定(Decisions)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。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,但适用范围不同。条例具有普遍性,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,而决定仅指向个别具体、明确的对象。例如CENELEC中的OSM决定,是针对某个具体标准中的具体问题给出的具有权威性的解释。
建议和意见(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)不具有约束力。 欧盟技术法规通常由欧盟委员会提出,然后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。